索引號: | 0713/2019-01363 | 公開日期: | 2019-09-25 |
發布機構: | 電子政務辦 | 文號: |
武環委〔2019〕4號
武穴市環境保護委員會
關於印發武穴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創建
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辦事處:
根據《武穴市創建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規劃(2016-2020)》《武穴市創建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工作總體實施方案》(武政辦發〔2018〕63號)要求,我市已制定了《武穴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創建考核辦法》和《武穴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創建考核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武穴市環境保護委員會
2019年8月27日
武穴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創建考核辦法
第一條 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創建考核對象為全市12鎮(處)和市環委會市直成員責任單位。對鎮(處)實行綜合考核,對市環委會市直成員責任單位,依據完成全市轄區各項職能建設指標情況確定。
第二條 考核主要內容
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創建組織領導情況,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年度生態文明建設示范鎮(處)、示范村(社區)創建任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推進落實情況,主要創建指標達標情況和指標提升工作開展情況,市環境保護委員會布置的其他創建任務。
第三條 考核工作遵循堅持標准、實事求是、突出重點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考核標准實行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結合,以定量考核為主,具體標准參照《湖北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湖北省環境保護模范城市)指標體系》,環委會辦公室根據當年的創建工作要點、清單任務、創建指標下達當年創建考核任務書中各指標的具體任務數。
第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創建納入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清單,考核結果納入對各鎮(處)和相關單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年底根據考核得分折算成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中的相應分數。
第六條 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創建考核得分85分以上,作為生態武穴建設考核優秀的前置條件。
第七條 考核工作由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環委會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 各鎮(處)和相關單位考核採取自查和檢查相結合、明察和暗訪相結合、查閱資料和現場踏勘相結合的辦法。
第九條 初步考核結果由環委會辦公室提出,由市環境保護委員會審定。
第十條 各鎮(處)和市直相關單位的自查工作於當年11月底前結束。自查報告、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的工作思路在考核前報環委會辦公室。考核工作原則上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條 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創建工作納入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范圍,對工作不力、行動遲緩、影響創建的單位和個人,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考核中發現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的,經查實作不合格論處,並由市環境保護委員會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本考核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武穴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創建考核細則(鄉鎮版)
考評內容 | 指標名稱及要求 | 權重 | 評分要求標准 | |||
一、組織領導 | 主要考評對生態文明(生態市、生態鎮、處)建設工作重視程度 | 10 | ||||
1 | 是否成立由鎮(處)領導同志負責的生態建設專項工作組織領導機構。 | 2 | 有相關文件得分,否則不得分。 | |||
2 | 是否明確責任站所和專班負責生態文明(生態市、生態鎮、處)建設工作。 | 3 | 明確了生態文明(生態市、生態鎮、處)建設工作責任站所得1分,成立了創建工作專班得2分,否則不得分。 | |||
3 | 是否將年度生態文明(生態市、生態鎮、處)建設工作目標任務分解到有關站所。 | 2 | 有相關文件得分,否則不得分。 | |||
每年召開2次以上專題會議,研究部署生態文明(生態市、生態鎮、處)建設工作。 | 1 | 有1次會議記錄得0.5分,兩次及以上得1分,否則不得分。 | ||||
5 | 主要領導同志當年是否開展專題調研、指導工作1次以上。 | 1 | 有相關文件或者簡報得分,否則不得分。 | |||
6 | 分管領導同志是否定期、不定期地到深入建設現場指導生態文明(生態市、生態鎮、處)建設工作,協調解決問題和困難。 | 1 | 有相關文件或者簡報得分,否則不得分。 | |||
二、保障機制 | 主要考評對生態文明(生態市、生態鎮、處)建設的保障機制 | 10 | ||||
1 | 是否編制本鎮(處)《生態鎮(處)建設規劃》 | 1 | 有相關文件得分,否則不得分。 | |||
2 | 每年投入生態文明(生態市、生態鎮、處)建設工作的資金 | 1 | 根據年度本鎮(處)投入資金情況,高於上一年度得分,否則不得分。 | |||
3 | 是否積極營造生態文明宣傳氛圍 | 3 | 在鎮(處)顯要位置設置生態文明宣傳專欄或公益廣告得1分,轄區每個行政村至少有一條宣傳標語得1分,每所中小學開設生態文明課得1分 | |||
4 | 是否出台生態創建激勵政策 | 3 | 有相關文件得分,否則不得分。 | |||
5 | 是否建立轄區生態文明考核機制,並組織對各項建設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 2 | 有相關資料得分,否則不得分。 | |||
三、日常工作 | 主要考評完成事務工作情況 | 15 | ||||
1 | 是否將生態文明(生態市、生態鎮、處)建設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要點 | 1 | 有相關文件得分,否則不得分。 | |||
2 | 是否編制本地區年度生態文明建設實施方案(計劃) | 2 | 有相關文件得分,否則不得分。 | |||
3 | 是否積極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環委會確定的生態文明建設年度工作任務 | 5 | 根據完成工作任務情況打分,實行倒扣制,未按要求完成一項工作扣0.2分,扣完為止 | |||
4 | 是否全面啟動生態鎮、生態村創建工作 | 4 | 每年最少組織了一次創建工作集體培訓會議,得1分,按計劃推進創建申報工作,完成鎮的創建申報計劃得2分,完成村的創建申報計劃得2分,否則,按比例情況扣分 | |||
5 | 是否根據考核表的考核內容准備相關檔案資料,並提供年度工作總結 | 3 | 有相關文件得分,否則不得分,資料不足,按比例扣分。 | |||
四、綜合水平 | 主要考評地區生態環境質量和反映生態文明綜合水平的重要指標 | |||||
考評內容 | 序號 | 指標項目名稱 | 指標解釋 | 權重 | 評分要求標准 | |
生態空間 | 1 | 耕地保有量(萬公頃) | 指在一定區域內的耕地總數量,等於上一年結轉的耕地數量,扣除年內各項建設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農業結構調整佔用及生態退耕的數量,加上年內土地開發、復墾和土地整理增加的耕地數量。 | 2 | 按照與上級政府簽訂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要求,本行政區劃內基本農田得到有效保護,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耕地保有量及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達到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保護目標,達標得2分,否則不得分。 | |
2 | 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公頃) | 指在年度內將農業等其他用地等調整為建設用地的數量 | 1 | 要小於全市對該鎮(處)的控制數,達到要求得1分,否則不得分。 | ||
生態空間 | 3 | 濕地保護率(%) | 列入保護規劃的濕地面積佔轄區濕地保有量的比例 | 1 | 濕地保護紅線得到遵守,沒有建設項目違法佔用濕地保護紅線的情況得0.5分,轄區內濕地保護率不得少於30%,達標得0.5分,兩項綜合得分。 | |
4 | 林地保有量(萬畝) | 林地保護管理有序,無濫砍、濫伐現象。按轄區內法定土地利用性質的林地統計林地保有量 | 1 | 本年度內本行政區域內無非法佔用林地案件,林地保有量不低於2015年現狀值的得0.5分,違法佔用林地面積佔審核審批使用林地面積的比率小於5%的記0.4分,小於10%的記0.3分,小於15%的記0.2分﹔②非法佔用林地案件查處率大於或等於95%的記0.5分,大於85%的記0.4分,大於75%的記0.3分,大於65%的記0.2分,大於60%的記0.1分,小於或等於60%的記0分。 | ||
5 | 遵守生態保護紅線 | 嚴格貫徹國家和省政府對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劃定及管控要求 | 2 | 按黨中央要求,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明確屬地管理責任,確立生態保護紅線優先地位,實行嚴格管控,已明確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周邊無與生態保護無關建設項目的得2分,否則不得分,轄區內無生態保護紅線區,但生態環境保護良好,無大片土地裸漏等不良現象的得2分,否則不得分。 | ||
生態經濟 | 6 | 燃煤小鍋爐淘汰任務完成率(%) | 是指轄區年度已完成燃煤小鍋爐淘汰任務台數與應完成燃煤小鍋爐淘汰任務台數的比例 | 2 | 完成目標得2分,未全額完成任務的,按比例得分,每台發現關停反彈一次扣0.2分,轄區沒有本項任務的,得全分。 | |
7 | 粘土磚瓦窯關停任務完成率(%) | 指轄區2017年度已完成粘土磚瓦窯關停任務數量與應完成粘土磚瓦窯關停任務數量的比例 | 2 | 完成目標得2分,未全額完成任務的,按比例得分,每窯發現反彈一次扣0.2分,轄區沒有本項任務的,得全分。 | ||
8 | 主要農產品安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面積的比重(%) | 指轄區內有機、綠色和無公害農作物、農產品地理標志播種面積與農作物播種總面積的比例。種植面積分別以上級權威管理機構蓋章確認的面積為准。 | 2 | 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總面積佔當地耕地面積的60%以上得2分,40%-50%之間得1.5分,20%-30%之間得1分,10%-20%得0.5分,小於10%得0分。 | ||
生態經濟 | 9 | 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 | 省水利廳每年都開展全省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測算工作,5月份提出當年全省及各灌溉分區的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值,將該值與上一年度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值的差值作為目標值。 | 1 | 測算當年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值和上一年度的增幅,達到省水利廳確定的增幅目標給1分,未達標的按比例賦分(精確到0.1分,四舍五入)。 | |
10 | 秸稈綜合利用率(%) | 指鎮(處)轄區內綜合利用的農作物秸稈數量佔農作物秸稈產生總量的百分比。到2020年,全省秸稈綜合利用率力爭達到95%以上,建成較為完備的秸稈收集儲運體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產業化格局,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步提高。 | 1 | 秸稈通過粉碎還田、過腹還田、用作燃料、生產有機肥、秸杆氣化、發展沼氣、建材加工、食用菌生產、編織等作為肥料、飼料、燃料、原料、基料的綜合利用率達90%的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 ||
11 | 畜禽規模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率(%) | 指鎮(處)轄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綜合利用的畜禽糞便量與畜禽糞便產生總量的比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200頭以上的豬、50頭以上的牛、3000羽以上的雞(鴨、鵝)、500隻以上的兔和100隻以上的羊的畜禽養殖場。畜禽糞便綜合利用主要包括還田、沼氣、堆肥等農牧結合模式利用等。 | 2 | 現場抽查每鎮(處)兩家不同類型養殖場情況,以被抽查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廢棄物綜合利用情況認定綜合利用率﹔綜合利用率大於90%(含),得2.0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0.1分,扣完為止。 | ||
生態環境 | 12 | 主要污染物年度總量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 化學需氧量 | 按照節能減排總體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省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具體指標根據國家總量控制指標確定。 | 2 | 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工業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工業固體廢物得到適當處置並無危險廢物排放,轄區內無國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業。主要污染物完成年度減排目標任務的得2分,有一項或多項污染物未完成年度減排目標任務的不得分。 |
二氧化硫 | ||||||
氨氮 | ||||||
氮氧化物 | ||||||
生態環境
| 13 | 重點工業污染源排放達標率 | 指鎮(處)轄區內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重點工業污染源數量佔所有重點工業污染源總數的比例,重點工業污染源是指佔全鎮(處)污染負荷80%以上的工業污染源。 | 1 | 要求重點工業污染源各項污染物排放達標率做到100%,否則不得分。 | |
14 | 地表水環境質量 | 地表水環境質量達到有關規劃或環境優美鄉鎮建設實施方案要求,是指鎮(鄉)轄區內主要河流、湖泊、水庫等水體,特別是飲用水水源地的水質達到所在縣(市、區)環保規劃、環境優美鄉鎮建設規劃、流域和區域環境規劃以及地面水環境功能區劃對相關水體水質的要求。 | 2 | 列入全市江、河、湖、庫、港管理名錄的重要江河湖泊地表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90%及以上的計2分,水質達標率在70%(含)-90%的,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0.2分,水質達標率低於70%的,不計分。 | ||
15 | 落實水體管理責任制 | 對轄區每一處自然水體,安排管理負責人,解決水生態保護問題 | 1 | 轄區內自然水體均建立了“江、河、湖、庫、港”長制,有責任人管理的得1分。 | ||
16 | 地表水劣V類水體整治成效 | 對轄區黑臭水體進行系統整治 | 1 | 基本消除或完成轄區內10平方米以上的黑臭水體整治目標的得1分。 | ||
17 | 空氣環境質量 | 空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劃或環境優美鄉鎮建設實施方案要求,是指鎮(處)轄區內大氣環境質量達到本市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要求。 | 2 | 鎮(處)轄區空氣環境優良以上天數比例達80%及以上的得2分,每少1個百分點減0.1分,低於70%不得分。 | ||
18 | 土壤環境污染防治 | 按國家土壤環境污染防治要求推進工作。防治土壤環境中汞、鎘、砷、銅、鉛等五種重金屬和土壤pH值超標。推進重點地塊管控 | 2 | 按期完成土壤污染詳查的得1分、按期完成重點地塊污染防治管理的得1分。 | ||
19 | 聲環境質量 | 以聲環境質量功能區劃分標准判定鎮(處)聲環境狀況 | 1 | 是指鎮(處)建成區和中心村噪聲污染控制在本市聲環境質量規劃功能區要求的范圍內無信訪投訴聲環境問題,現場感受無不良影響的得1分。 | ||
生態環境 | 20 | 森林覆蓋率(%) | 指鎮(處)轄區內森林面積佔土地面積的百分比。森林,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經濟林地和竹林地。灌木林地、農田林網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積也可折算為森林面積。 | 1 | 完成目標值的得1分,未完成目標值的按完成比例計分(0.1-0.9分),出現負增長的計0分。 | |
21 | 農作物秸稈禁燒成效 | 自2015年5月1日起,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 1 | 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秸稈,達到沒有衛星遙感、無人機偵察火點通報記錄目標得1分,每增加一處火點或黒斑記錄的,扣0.2分,直至扣完本項得分。 | ||
22 | 水土流失治理度(%) | 指經治理合格的水土流失面積佔鎮(處)轄區內水土流失面積的百分比。 | 1 | 水土流失治理度≧70%的得1分,否則不得分。 | ||
23 | 單位耕地面積化肥施用強度(折純千克/公頃) | 指實際用於農業生產的化肥數量(包括氮肥、磷肥、鉀肥和復合肥)與播種總面積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純量計算。折純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鉀肥分別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鉀的成份進行折算後的數量。復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 1 | 每公頃耕地面積化肥施用強度≦280公斤的得1分,否則不得分。 | ||
24 | 單位耕地面積農藥施用強度(折純千克/公頃) | 指實際用於農業生產的農藥數量與播種總面積之比。農藥施用量要求按折純量計算。 | 1 | 每公頃耕地面積農藥施用強度<2.5公斤的得1分,否則不得分。 | ||
25 | 主要農產品農藥殘留合格率(%) | 指當地主要糧食、蔬菜、水果中農藥殘留符合國家標准的樣品數佔抽樣總數的百分比。農產品農藥殘留和評價執行《農產品安全質量》有關標准,以及農業部無公害食品系列標准。 | 1 | 水稻、油菜、蔬菜等主要農產品農藥殘留合格率≧85%,否則不得分 | ||
生態人居 | 26 | 公共設施完善程度(%) | 公共設施完善是指城鎮建成區主要街道設置路燈﹔排水管網服務人口比例不低於80%﹔人均道路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文化娛樂活動場所不少於1處﹔中心衛生院級以上的醫療機構不少於1處﹔適齡兒童入學率不低於98%﹔無侵佔河道的違章建筑,無直接向江河湖泊傾倒垃圾的現象。 | 3 | 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暢,無污水溢流、無暴露垃圾,無冒黑煙、水體黑臭現象﹔街道衛生狀況良好,主要街道有衛生設施,垃圾箱(果殼箱)箱體整潔,周圍無暴露垃圾、無蠅蛆﹔有專門保潔隊伍,鎮區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運,無垃圾亂堆亂倒現象,無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傾倒垃圾的現象﹔城鎮建成區內應禁止散養家禽﹔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得到安全處置。每完善一項得0.5分,總分不超3分 | |
27 | 鎮村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 建制鎮內 | 我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指在開展垃圾“戶分類”的基礎上,對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集中清運,送垃圾處理廠焚燒或資源化利用。對其他垃圾通過制造沼氣、堆肥或資源回收等方式,按照“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實現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 | 1 | 建制鎮內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95%的得1分,80%-95%之間的得0.5分,低於80%不得分﹔ | |
行政村 | 1 | 村庄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80%的得1分,60%-80%之間的得0.5分,低於60%不得分﹔ | ||||
28 | 鎮、村污水集中處理率(%) | 轄區工業污水 | 指統籌城鄉排水和污水處理相關規劃,加強鎮、村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鎮或村域內經過污水處理廠或其他處理設施處理的工業、生活污水量佔污水排放總量的百分比。離城市較近村庄生活污水要納入鎮域污水收集管網,其他區域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口規模和分布情況等,因地制宜選擇建設集中或分散污水處理設施﹔位於水源源頭、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需特殊保護地區的村庄,生活污水處理必須採取有效的脫氮除磷工藝,滿足水環境功能區要求。 | 1 | 鎮域內工業污水100%進入污水處理廠接收管道,並經城市或鎮級污水處理廠處理的,得1分,70%-90%進入得0.5分,低於70%,不得分。 | |
城鎮生活污水 | 1 | 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要求≧80%,我市鎮(處)未建成污水處理廠,本項考核指標改為:生活污水處理廠開工建設的得0.5分﹔原建設的生活污水集中存貯設施良好、能維持運行農業綜合利用措施,未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得0.5分。 | ||||
行政村生活污水 | 1 | 已建成的原農村環境綜合(連片)整治、美麗鄉村建設的小型人工濕地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維護運行良好得0.5分,未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不得分﹔原建設的生活污水集中存貯設施良好、能維持運行農業綜合利用措施,未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得0.5分。 | ||||
生態人居 | 29 | 村庄環境綜合整治率(%) | ①堅持農民主體,建立健全村民自我管理制度,發動村民積極主動參與村庄環境整治。 | 2 | 村庄主要道路平整,兩側無暴露垃圾,無亂搭亂建,無露天糞坑,無污水橫流現象,基本做到垃圾定點堆放﹔綠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視覺效果。無秸稈焚燒和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裝袋、廢棄農膜隨意丟棄現象。本年度新增完成整治並達到標准的行政村庄數佔所轄行政村庄總數的比例,同比上年度整治率提高的得0.5分,達到10%的計1分,每增長1%增加0.2分,直至滿分。 | |
30 | 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 | 指鄉鎮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其水質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Ⅲ類標准的取水量之和佔取水總量的百分比。 | 1 | 達標率為100%的得滿分,否則不計分。 | ||
31 | 鎮(處)轄區行政村(社區)自來水普及率(%) | 指鎮村建成區使用自來水的常住人口數量佔常住人口總數的比例。 | 1 | 普及率達到90%以上的得1分,70%以上的得0.5分,70%以下不計分。 | ||
32 | 鎮(處)轄區(社區)衛生廁所普及率(%) | 指使用衛生廁所的鎮村戶數佔居民總戶數的比例。 | 1 | 普及率達到80%以上的得1分,60%以上的得0.5分,60%以下不計分。 | ||
33 | 建成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平方米/人) | 指鎮(處)建成區公共綠地面積與建成區常住人口的比值。 | 1 | 公共綠地指鄉鎮建成區內對公眾開放的公園(包括園林)、街道綠地及高架道路綠化地面,企事業單位內部的綠地、鄉鎮建成區周邊山林不包括在內。平均每人≧10平方米的,得1分。 | ||
生態制度 | 34 | 生態環保投資佔財政支出比例(%) | 是指用於環境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政府投資佔當年財政支出的比例。 | 2 | 比例同比上年度提高的得2分,否則不得分。 | |
35 | 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佔黨政實績考核比例(%) | 指鎮(處)政府黨政干部實績考核評分標准中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所佔的比例。該指標考核的目的是通過強化考核,把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 2 | 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納入黨政實績考核的得2分,否則不得分。 | ||
生態文化 | 36 | 公眾生態文明知識知曉度 | 公眾了解基本生態文明知識,並自覺遵守各項規定 | 1 | 鎮(村)生態文明社會氛圍濃厚,鎮(處)2處及以上顯要位置,各村中心點1處位置設有大幅生態文明公益廣告或宣傳欄,得0.5分,隨機查轄區居民,了解生態文明知識的得0.5分。 | |
37 | 公眾對環境狀況的滿意率(%) | 指公眾對美好生活需要與生態環境現狀作出客觀真實的評價 | 1 | 鎮(處)及其所轄街道和各村有環保宣傳的標語或櫥窗得0.2分,鎮(處)及時組織處理群眾反映的各類環境問題得0.5分,環境投訴案件得到有效處理得0.3分,否則不得分。 | ||
五、附加考核 | 主要考評影響生態市建設的重點問題 | 55 | ||||
1 | 因監管不力、失職瀆職造成較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因環境問題引起的較大群體性或群訪事件。 | 不佔分值權重 | 出現一起扣10分。較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認定參照國務院辦公部門國辦函〔2005〕46號有關規定﹔環境污染引起的較大群體性或群訪事件認定依據為省有關部門的調查結論。 | |||
2 | 轄區內發生環境污染責任事故、較大環境違法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 | 出現一起扣3分,事件認定依據以省級有關部門的調查結論為准。 | ||||
3 | 本年度生態村(社區)創建。 | 10 | 以有關部門命名文件或認可為准,省級以上每個加1分、黃岡市級每個加0.5分,本項加分總數不超過10分。 |